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管理适用《劳动法》吗

首先,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事业编制单位?事业编制单位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
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岗位设置:一、管理岗位10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13级;
三、工勤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公务员法》等。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按本法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事业单位员工适用与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分

四、有些事业编制单位在招聘某一个领导岗位时,是通过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这些员工的录取,是采用聘任制,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都要按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适用与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主要看事业单位录用员工的形式,只要录用员工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参考:
,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实际操作都非常明确,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都不适用《劳动法》。
我国的所有法律中,除了宪法适用一切之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都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超出范围的不受该法律管辖。
以《劳动法》为例,它的第二条就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可以看到,企业和事业单位有着明显的两个差异:1、企业是“形成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哪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就适用于《劳动法》。
而事业单位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必须要直接和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劳动法》。
2、企业是“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是“依照”《劳动法》执行。
关于“适用”和“依照”的区别,我举个例子就清楚了,公务员是适用《公务员法》,参公管理人员是依照《公务员法》执行,双方仍有细微的差异。
所以,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受《劳动法》约束,但事业单位还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双方冲突的时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综上所述,要判断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可能很多事业编人员有疑问,我明明要签订合同,并且三年一续签,为什么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原因很简单,事业编人员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
目前,针对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国家并没有相应的正式法律,实际执行的是2014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效力位阶会比法律略低一些,但也是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都要按此执行。
条例的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所以,事业编人员与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自然不适用于《劳动法》。
最明显的例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为12个月”,与《劳动法》是相矛盾的。
事实上,事业编人员不光没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还没有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人事关系。
这从条例第十九条也能得到验证,“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所以,公务员也好、事业编人员也罢,执行的都是编制管理,与单位构建的都是人事关系,都不适用于《劳动法》。
其中,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法》,事业编人员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然后,介绍一下事业单位中哪些工作人员适用于《劳动法》。
最常见的就是直接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这是适用于《劳动法》的。
但是,劳务派遣工比较特殊,他们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事业单位只是用工单位。
因此,双方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联系,如果发生纠纷,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沟通,通过《劳动法》解决。

参考:
从法理上来说,应该适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实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招录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必须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三年,到期续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合同虽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不同,但均属于合同范畴,从这点来看,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实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然而,由于事业单位的体制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首先要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只有当出现条例无法解决的争议问题时,才通过《劳动合同法》寻求解决方案。
换而言之,对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管理,在程序上优先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之后只有当碰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举个例子,节假日加班,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必须支付一至三倍的加班费,而事业单位何公务员一样都不能发,只能调休。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区别。

参考:
这个问题,应当从法律的规定上去找答案。
一、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适用于《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这句法规定的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其中没有说机关、事业单位,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不包括在内的。
这其中还说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他们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管理是不适用《劳动法》的。
事实上,对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也就是公务员的管理,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管理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可以适用,一般是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一国务颁布的行政法规来管理的。
从试用期就可以看出《劳动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区别。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
从法律效力来说,《劳动法》是大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如果《劳动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话,那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试用期不就违法了吗?
这也间接的说明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管理。
正因为《劳动法》不适用于管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才会制定一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规范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是适用于《劳动法》的。
《劳动法》的第二条还作了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这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他们是没有编制的,不是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去这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就象去企业工作一样,他们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是要用《劳动法》来进行管理的。
这就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与编外聘用人员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这种区别会反映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
如在社会保险方面,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正式工作人员强制参加职业年金,编外聘用人员虽说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但目前还没听说编外人员参加了企业年金的。
还有,在担任领导职务方面,正式工作人员才能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编外聘用人员是不行的。
三、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
事业单位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也要求其正式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但他们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个聘用合同的前面,会有这么一段话,那就是根据国务院的某个文件规定或者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
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书,即使签订的合同书名称中没有“劳动”这两字,但在合同的前面会有类似的这样一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因此,正式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虽然都与单位签聘用合同,但合同的依据是不一样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

参考:
在我国,企业人员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而对于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来说,他们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和规范,一直是一件争议比较大的事情。
一些人认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因此不能适用于劳动法;
一些人认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如果不适用劳动法,那么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适用劳动法有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关系。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其实我们可以认为,事业单位人员是部分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但是必须先按照国家的其他规定先执行,而不在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我国在2014年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其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考核以及人事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条例》可以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只有当出现《条例》无法解决的争议问题时,再通过《劳动合同法》来寻求解决方案。
当然,未来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改革,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将聘用合同纳入合同法的制度中进行管理,应该是改革的一个大方向!
可以说,事业人员大的原则还是遵循《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但具体是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管理与协调的。
比如事业人员同样实行合同管理,但其三年合同期满后,如果考核合格,是自动续签的,不能无故辞退,这一点与企业人员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事业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以及争议解决,也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大前提下进行的,牵涉到具体问题,则以《管理条例》规定为主。
事业人员有编制管理,执行的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其晋升有管理职级,也有职称等级,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发展前途,这些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没有的。
因而事业人员的管理,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有自己的专门规定,从法理上讲,是以《劳动法》为前提,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则是由专门的《管理条例》 和规章制度来规范。

参考:
我就是从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辞职的,乐意为你解答,根据2003年9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所以只要有合同就适用《劳动法》。

参考:
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其实,在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中,都已经明确。
比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依照”的意思是按照法律规定办,所以我们可以说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可是,查阅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人,会发现有关第二条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让人迷惑。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和“依照法律执行”,很多人就懵了,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实际上在法律问题的规定中,用语和表述都是非常严谨的。
适用本法,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包含的法律关系,可以直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内容确定权利义务。
依照本法执行,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律关系,本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包含的法律关系,但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为法律关系的处理,在没有其对应的法律规定之前,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内容确定权利义务。
简单点说,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而如果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定,就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了。
其实,各种法律规定都有其共通性,差不太多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事业单位的职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参考:
依据巜劳动合同法》,机关/事业单位在与职工就劳动合同设立/变更/解除发生纠纷的i,适用劳动合同法。

参考:
事业单位有自身专门的管理条例,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而制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参考:
一句话,除了公务员和参公编制的人,适用公务员法之外,其他工作人员,无论是在私人公司还是政府单位,即便这政府单位是部级,你还依然是一个劳动人民,不是公仆,都是适用劳动法!跟单位有劳动争议,只能找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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