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在英美的法律体系设置中,咱们中国人最不能理解的,大概就是所谓“陪审团制度”吧!什么是“陪审团制度”,最粗浅一点讲,就是让“吃瓜群众”断案。
法官做什么,就是维持秩序和程序;
律师有啥用,就是竭尽全力说服这些外行瓜众。
这是我们看美国影视剧最常见的场景:一个地区若有人犯案了,就从本地电话簿上随机筛选出12~23个成年公民,强制他们充任“陪审员”,再由这些类似““朝阳大妈”、“海淀网友”的群众,在听取双方律师争辩后,关起门来讨论,不受任何外在干扰,去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一旦审完又随机解散。
只要陪审团多数认为有罪,留给专业法官的唯一职责,只是依法量刑,给出相应的正式判决,实际反倒最没权力,像只是协助走过场似的助手。
简单讲,陪审团是判断“有罪无罪”,法官是裁决“如何量刑”。
这真是一项奇怪的发明。
多前年,我开始涉略一些法学书籍,看到这个制度也是惊诧莫名,好些年都想不通其中的门道:难道西方世界最尊贵、最精英的律师,拼尽全力读上哈佛耶鲁斯坦福,念了一辈子格老秀斯霍姆斯庞德哈特波斯纳德沃金,最终目的只是为了劝服毫无法律素养的“瓜众”吗?
那为啥还要开办法学院,直接让巧舌如簧的油嘴子们上——比如请白岩松马未都窦文涛们上台,效果不得是摧枯拉朽式的?
更为重要的是,既然门外汉瓜众才是真正的审判官,那要法官还有何用?
这不是本末倒置嘛!咱们“中国群众”,对这些被临时拉去当“陪审员”的“美国群众”的不信任,那是有依据的。
因为外行比内行权力还大,冤假错案肯定错不了。
比如,早些年轰动全世界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认定无罪的陪审团就被全美群众骂到狗血淋头,是愚不可及。
而且,群众因为善良乃至无知,确实容易被狡猾的律师误导:丧心病狂的杀人犯,往往因为辩护律师善于利用,大谈委托人如何凄惨、怎样被欺凌、多么无辜和无心才被迫杀人啥的,只要博得陪审团同情,往往都能无罪释放。
又或者,假设在一个黑人占主体的州,某个黑人犯罪了,只因陪审团多是黑人,仅仅出于抱团心理,也会被判没事。
天下还有比这更愚蠢的司法审判制度吗?
“陪审团”制度,本意是要避免“公家”滥用权力搞出冤案,但它的弊端也的确太显著了。
不说咱们看不惯,英美自家也一直有人呼吁要废除这个机制,改由职业法官独立审理一锤定音云云。
但英美国家很冥顽不灵,针插不入水泼不进,主流社会始终以此为傲,认定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最人性化的设置。
连被“削权”的美国法官,都是最忠诚的拥护者。
1980年前后,“美国律师协会”对全美6544名法官做过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有90%
你说,美国佬和他们的法官们,都是脑子秀逗了吗?
不管理论上还是现实中,恐怕还是得承认:“法律这么专业的事务,应该完全由专业人士去处理,甚至让法官独断专裁”,这种思路只是“很中国”而已。
再说句实话,那些动辄喷陪审团机制是“英美法系最大弊端,只会让律师钻漏洞”的批判者朋友,又确实多是不懂它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单以经验主义而论,道理都再浅显不过了:假设它真的这么low、如何不公正,为何西方人自罗马时代以来就有条不紊地运作了几千年?
正因为行之有效,他们才坚持不放,从精英到大众也才会一致拥护。
我们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在美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团其实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姑且叫“大陪审团”,性质相当于人民群众组成的“检察院”,通常由案发地区选出23位公民组成,一般处理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
他们的任务,是在法院立案之前,了解“公家”提供的人证与物证后,判断是否应该起诉。
比如1998年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的丑闻事件,就是由23位随机的“陪审员瓜众”定出的起诉结果。
这种事情,在一般国家,都会陷入党派斗争、利益争夺、党同伐异的泥泞之中,甚至导致整个社会混乱与对立。
可本来无关的陪审员群众却能依据事实、证据、常识、理性,做出超越性的判断——很多事情其实也不需要“专业”就能判断是非,从而让所有人没话可说,让事情顺利过渡。
另外一直,就是最常见的“小陪审团”,一般处理常见的刑事或民事案件。
也是由案发地随机挑出12位公民,而任务则是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专业上的问题,比如人证、物证等干系,双方律师会通过唇枪舌战当场辩论清楚,主审法官也会提供法律知道,最终的判决则由这12名社会人士投票决定。
这里面的特点,就是要凭借普通人的社会经历、基本逻辑、常识依据及公正本心,给出判断与结论。
这些人,往往岁数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一、阅历有差,实际代表着“广泛性”。
这种机制,其核心目的,其实就是要避免“专业人员”得“过分专业”,只认法条死理不讲人情,同时让职业法官的公权力得到群众制约。
陪审团一旦定出“是否有罪”的结果,多大的法官都是没法推翻的。
至于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比如人证如何采集、证据是否有效、规则是否合理等等,都是由“公家”的专业人士事先给妥当排查了。
这其实是一种分工明确的设置:陪审团成员认定事实问题,即“是否有罪”;
而法官裁定法律问题,即“怎么量刑”,泾渭分明互不干扰,形成一种互动性制衡。
这里面,法官不是没用,更不是被架空,而是无法居高临下,无法以权谋私,最终的法律解释与裁决开具,法官还是说一不二。
美国建国200多年,政坛丑闻层出不穷,可法官腐败之类却绝少发生,就是因为机制相对完善。
记得2003年,美国 布鲁克林惊曝法官涉嫌腐败丑闻,一名法官被指控受贿了几千美元,已经是“让美国法律界深感蒙羞”了,其实也只是在一项和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换来的是3到9年的有期徒刑。
具体的审判,法官并无权力插手左右。
这里面的奥秘,大的方面上讲,其实就是让普通人民“当家做主”,不需要什么地位就能参与公众事务;
核心目的,就是遏制司法腐败,引出司法公正,因为任何法官在任何案件中几乎都无特权可言,压根无法黑箱操作,也让他们不用担心得到报复或受到异议人士的谴责,从而放心独立办案。
最直接效用,就是可以让案件不受人情世故左右、无惧社会舆论的压力,更不用顾虑“公家”人士的施压,最终得以依据常识、理性、良心给出判断。
错案当然在所难免,但是再专业再公正的法官同样无法确保案案公正,这是人类理想中永远无法实现的。

影响案件的最关键要害,其实是人情、关系网。
美国的陪审员机制,就是要堵死这一块漏洞。
分工精细的专业人士、脱离社会的“学术呆子”,乃至自命不凡、好为人师、夸夸其谈的精英,其道德品质、价值理念、常识认定、事实理清能力,就一定强过普通百姓吗?
一个案件,假如证据没有问题、程序没有问题、法官没有左右,舆论无法干涉、公权力不能施压,你说它错判的几率有多大?
即以辛普森杀妻案而论,当时证人出庭126人,呈庭证据1115件,审理记录足足50000多页,选陪审团选了4个多月(诸如律师、医生、议员这些群体,可能会因职业背景形成偏见,是不能充当陪审员的),最后留下24
最终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理由只是“证据不足”。
要说“漏洞”,其实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漏洞:宁可放过恶人,不能错判一个好人。
有些朋友要说,那我们事先贿赂陪审员不就行了?
其实,人家美国佬早就想到了这招。
人家完全随机挑选,参与过程匿名,出了法院大门就消失于茫茫人海,你找谁贿赂去啊?
当然,说了这些多,而且多数还是溢美之词,但我也绝对无意吹捧人家的“陪审团”机制多么完美。
这个世界上,尽善尽美无隙可乘的机制,是不存在的,这理当是常识。
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其一,人家西方世界自罗马时期以来,就专注在“司法建设”,几千年下来自然有其长处,值得咱们取经,一味地抨击是不合常理更不符合事实。
美国人自己,也对这一套东西有褒有贬爱恨交加。
而我们,也在不断借鉴他们的陪审团制度,从来都不是一概否定的态度。
去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瓦诺,面临着指控——男女行为不轨其二,任何机制的确立与废除,都是很经验主义的,都是不断地与时俱进、与本土适应的,一切都得语境化理解。
这句话再简化地说,就是陪审团也好,法官独断也行,都是国情化下的产物,适应美国的不一定适应其他地方。
我们需要的,还是“拿来主义”而已,师夷长技、取长补短,才是我们最需要理解的一大“国情”。
何谓“中国”?
“中者,从口、丨,下上通也”,通变才是文化核心。
我们无需妄自菲薄,但我们从不间断学习。
朋友,您说对吗?

参考:
这其实是英美法系的最大敝端,虽然表面看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冤案,但也给巧舌如簧的律师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因为只要律师口才特别好,即使没有有利证据,也可以通过虚假引导诱使陪审团做出有利裁决。
别看电视上演的,律师诱导陪审团法官立刻制止,现实除非特别出色的法官才能识别律师的诡计,一般很难立刻发现问题!还有一个依例判罚的,就是判罚力度依据第一个案例量刑!其实这都是敝端!总之,英美法系弹性太大,表面看人性化,但人的智商是差异的,是很容易被欺骗和蛊惑的,这样情况下案件呈现的结果,往往是不真实的,而是我们相信的结果!英国有个反社会人格杀人犯被判入狱,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律师以犯人己改过自新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带电子镣铐出狱,结果当天又杀两人!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必然结果,总是相信人性本善,总是以为那些穷凶极恶之人可以改过自新,即使这

参考:
陪审团在一个案件中的作用是进行事实的的认定,而不是进行直接的判决。
因为陪审团作为普通的公民,没有对具体罪行进行量刑的能力,法官熟悉法律条文,由法官来依法判决是适当的。
和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法官并不参与认定罪行,只是等陪审团认定是否犯罪的事实之后,再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具体就是,陪审团认定事件真象,法官以陪审团的认定作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最困难的事情还是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裁定,如果陪审团掌握了事实的裁定权,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陪审团的权重是远大于法官的。
这就像一个公司的决策,陪审团相当于董事会,法官只相当于会计部,只是依照陪审团认定的事实进行断案,相当于给出了一个统计结果。
这时法官的地位又等于审理过程中的主持人,负责维持审理的程序和法庭的纪律。
为什么要在审判的过程中使用陪审团?
本来法官也可以对罪行进行确认,但是,如果没有了陪审团,法官就拥有了对整个案件的完全裁量权,使国家的司法权在一种封闭的状态下运行,不仅因为缺少监督,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
另外,就算法官公正执法,个体犯错误的可能也大于陪审团。
虽然法官在
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上百年都没有修订,那么这部法律对现在许多的互联网犯罪是无法做出适宜的应对,在没有修订之前,陪审团的介入,就可以代表一种民意,为立法和修法提供依据。
在这一点上,也让陪审团的重要性高于法官。
最后,说一下陪审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这虽然偏离了提问,但是这更容易让我们理解陪审团制度为什么在美国如此盛行的原因。
我们知道美国实行三权分离的制度,其中立法权属于人民,这且不谈,司法判决在国家中据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可以说是社会生活中最大权力,政府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这使法律成为社会中的最大权力。
如果没有陪审团的介入,法官将独享这一权力。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由两个系统的官僚阶层组成的,如何确保他们的权力分离、防止行政权和司法权同流合污、沆瀣一气,这中间就需要人民的介入,陪审团就像是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中间扎了一道篱笆,防止法院被政府掌控,成为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法官就成了政府意志的发言人。
这时陪审团就是主权在民的具体实践。
确保公权力在民意之下运行。

参考:
不是说西方法律有利坏人。
从社会发展来说,冤枉一个好人,比错判100个坏人都恶劣。
只有常凯申才会说,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

参考:
你错了,法官可以改变美国陪审团的裁决。
而且可以大幅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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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针对的是刑事案件。
陪审团并不是“做出最终裁决”,而是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除非该裁决存在程序错误或者违法舞弊的事实。
但是,陪审团并不对罪案做出判决!做出最终判决的是法官。
如果陪审团做出被告有罪的裁决,法官就按照相应律法做出量刑的判决。
如果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裁决,法官则当场宣告无罪释放。
现在陪审团的组成是由电脑随机组成的,一旦组成则不可改动。
除非存在程序错误或者确定的非法舞弊事实,任何人都不能解散陪审团。
解散陪审团的权力在主审法官。
但是,解散陪审团的后果很严重,宣告解散陪审团的法官可能面临无完无了的调查、解释和听证会,美国司法历史上很少发生解散陪审团的案例。

参考:
我的理解是:我们常听到一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判案。
以此为参照,可以理解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部分,是由专业人员,也就是法官来做判决的;
事实部分,则由非法律专业的其他行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来认定的。
这做法也有一定的的合理性的,可以避免了一叶障目的情况。
毕竟如果非法律专业的“素人”们,都认可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理论上正常人都是认可这个结论的,法官也应该尊重。
当然,至于法律适用部分,也不单单是
对英美法系的法律也不大了解,

参考:
#原创#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若决定无罪被告可以释放了没法官的事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由法官判定被告的刑期故,各管一段#五爱教育##凌远长著#
参考: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可是有悠久历史传承的,起源于古希腊城邦文明。
古希腊的500人陪审团是根据简单多数制来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并且被告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没有律师。
苏格拉底被控诋毁雅典娜神和腐蚀青年时,就是以280:220票数而被判死刑的。
古希腊陪审团制度经过成百上千年的发展改进才形成了现在的英美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12人陪审团一致通过制,再配之程序公正和律师全程介入,几乎不可能再发生把一个无罪的人判为有罪的冤案了,当然司法费用也贵。

参考:
陪审团的存在是为了避免司法判决违背常识及违背人性的可能。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社会对一件事的罪与非罪的判断来源,他更加能保持一个社会的道德观,而不是违背道德观,进而导致人们为适应一些和基本道德及价值判断相冲突的恶法而越来越扭曲。
例如在一些场合下的霸凌行为,又或是商业信任的严重缺失,这些都是通过一个一个案例让人对于基本价值越来越失去信心,直至发展出另一种能力或方式来适应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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