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体人其中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另一个人有罪吗

曾经有一对连体人的哥哥犯了罪要坐牢,但是由于弟弟是无辜的,最后哥哥也免于处罚。
这个案例发生在菲律宾,这一对连体人也比较特殊,他们是臀部相连的,在连体人当中算是条件不错的,因为他们有独立的上半身以及胳膊,自己想干的事情完全可以干,下半身也有独立的腿,只不过并没有正常人的腿那么好用,而且由于臀部是相连的,所以行动起来也需要兄弟两
这对连体兄弟虽然行动受限,但是也过着比较幸福的生活,甚至他们两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因为本身他们的臀部相连在一起,所以腿部并不是特别好用,后来有一次他们出行,哥哥开车,结果出了车祸,按照菲律宾当地的法律,这次车祸应该是哥哥全责的,而且由于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为这次车祸还挺严重,一般来说是需要判刑的。
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法官们却遇到了个很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因为他们是连体,如果判罚哥哥有罪,那么哥哥就应该去监狱里服刑,但是这样一来,由于他们两
这个哥哥就以连体人的优势,逃脱了法律的处罚,所以从这个案例上来说,连体人当中如果一个犯罪,那么另一
我们不妨换个思路,用连体人这个概念实在是有些抽象,不如用孕妇来做个例子,孕妇和连体人在本质上其实是差不多的,因为孕妇体内有婴儿,也可以算是共生关系。
一般来说,孕妇犯罪,即便是犯了杀人的重罪,但是由于处于怀孕期,肚子里有孩子,一旦枪毙孕妇,孩子必然也无法生存,所以这个时候一般孕妇都是会被免除死刑的。
这个例子其实也就是,当存在共生关系的两人终有一人犯罪的时候,为了防止另一人被无辜牵连,一般情况下就不会对其进行处罚,这大概就是连提人的一个优势,但是这里要看清条件,那就是防止另一人被无辜牵连,如果另一
另一人无罪的情况当连体人其中的一个犯罪,而另一
而且有时候如果处罚犯罪者会影响到无辜的连体人,那么甚至连犯罪的连体人也会被免于处罚。
就像上面那个例子那样,连体人的哥哥开车犯了肇事罪,而开车是完全由哥哥主导的,完全由哥哥操控的,弟弟从头到尾并没有任何参与,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与弟弟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个时候弟弟就是完全无辜状态,因此也就不会被判有罪了。
另一人有罪的情况连体人其中一
举个例子,一对连体人中的一
因为虽然最开始引起争端的并不是他,但是最后他实际上参与了犯罪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他也是有罪的。
连体人一人杀人,另一人是否有罪上面我们分析了连体人其中一
一是同罪的情况。
这种情况其实非常简单就可以判断出来,那就是连体人其中一
二是有罪的情况。
有罪的情况就比较多了,咱们可以参照现行的法律进行一个筛选,也就是说另一
比如连体人其中的一
另外如果联系人的其中一
其实连体人还是很容易发生这样的犯罪的,因为毕竟是共生关系,感情也更加深厚,很容易就产生了包庇的想法。
三是无罪的情况。
简而言之,就是连体人其中一
比如连体人其中的一个和另一
不过话又说回来,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究竟应该怎么处罚,还真是个问题,如果把杀了人的那个连体人兄弟判处死刑,那就相当于把连体人的另一
但是如果可以把两
结语本来成为连体人,就已经非常不幸,如果再去犯罪的话,那就是不幸中又增加了不幸,关键是害的不是自己,还害了自己的灵体兄弟,所以无论自己的身体是否健康,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当中,还是要遵纪守法,踏踏实实向前生活,这样才能走得更远。

参考: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连体人,也要看身体连接部分吧。
犯了极刑,另一半不知情的情况几乎不太可能,除非是激情犯罪,过失犯罪。
如其中一人给别人喂饭,不小心叉子弄死了别人,积极认罪认罚,那连体人中的未参与方属于无辜方,无过失者,不担责。
但因为连体人的身体结构特殊型,加之刑法的处罚条例,比方说连体人中的另一人要执行死刑,那就用手术把罪犯身体能锯开的部分锯开,然后处以死刑,但在锯开的过程中可能另一方就已经死亡了,而未有过错方,因为分离手术必然身体也会牵连,行刑的过程造成了对第三方的伤害,这会存在舆论批评指责,还会涉及赔偿。
如果让连体人中的罪犯枪毙,不分开身体,那么另一半就要与遗体一起生活,想想蛮可怕的。
连体人和孕妇不一样,如果孕妇必须处死刑,那待分娩哺乳后也会执行死刑。
立即执行的死刑可以改为死缓。
连体人本就是一种畸形的存在,得到社会和法律更多的关爱,就不应该钻法律空子,而应该好好生活,遵纪守法。
创造生命的价值,创造出人类的奇迹来。

参考:
在现代社会,法律约束人类的行为,一旦超出法律边界则受到法律制裁,重者死刑,轻者免于处罚但往往有一种特殊群体,他们就是连体人。
连体人,共用一个身体但同时有着两种独立人格,一旦其中一人实施犯罪,另一
既然犯罪必然受到惩罚,则这是考验道德而绝非刑法,若是以刑法制裁必然有饽于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那可能从道德来判决,我
很多人可能认为当今医学发达是否采取分离,但分离技术成功率几乎微茫,若出生率连体生命微弱且不适合分离从医学上应视为一
因此连体人若是排除智力欠缺,精神病人且智力健全能够辨认自己行为能力是属于正常的行为人,若是以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精神行为能力人,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对于正常发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犯罪更应当考虑处罚,减轻,免除来综合考虑,虽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某方面还存在欠缺行为,因此不便试用,当然若是其中一人明知道对方实施犯罪而故意隐瞒,包庇犯罪来试

参考:
连体人在主体判断为两个不同主观意识的主体时,其中一个主观意识犯罪,另一个无主观意识犯罪,而是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全程参与”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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