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男方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房子是离婚时后补的这样的笔迹能鉴定吗
这个问题是需要回答的,因为太普遍了。
第一种是,父母确实在小夫妻购房时出了钱,但是没写借条,真实意思是赠与小两口,只要你们好好过,两老死死后的家底都是你们的,早给晚给一样了。
可是没想到,儿子要离婚了。
当时买房出的钱怎么办?
眼睁睁让媳妇分走一半?
不甘心呐,不甘心怎么办?
当时没让写欠条,现在也不能再找媳妇写啊,即便找,人家也不会写。
就这,让自己儿子写一个吧,然后,老两口把儿子和媳妇告上法庭,说这这是两口子的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在早些年,法院审判时会审查当时老两口出资的真实意思是赠与还是借贷,有时就会判成赠与。
但这些年,基本会认可是借贷关系,即使是儿子单方在写的借条,也会判成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房子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本题,只要男方和他父母彼此认可欠条和借贷关系,又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不管什么时候补的欠条,法院都有可能认可这个借贷关系成立,欠条后补也不能证明借款是假的,没有必要做笔迹鉴定。
法院现在对父母出资给儿女购房,只要父母一方主张是借贷又有必要的证据,一般会支持。
基本逻辑是,父母没有为儿女出资购房的义务。
那么大笔资金,没有明确的赠与的证据,就应当推定为是借贷。
除非借款不存在,就是说,事实上他父母并没有出资,他们虚构了债务,那他们就是虚假诉讼了,你是应该好好打一个这个官司的。
参考:
,根据这两年的司法审判实践,这种情况做笔迹鉴定,并无必要。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为赠与,父母主张借贷,现在的审判实践基本上会支持已经有大量的类似案例,包括我们本地也有案例,当父母为已婚的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写着子女双方名字的时候,如果子女离婚,房屋会判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父母主张出资的购房款为借贷,实践中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这里面的法理基础是,父母没有为成年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定义务,对于大额的出资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赠与,父母亲又否认是赠与,并主张是借贷关系, 符合传统和民间习俗。
另一方面,从婚姻法的角度,虽然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贷,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即“共债共签”。
但是,司法解释也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即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即使只有一方认可,只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真实,而且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个解释的例外情形的规定,如果父母提供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有真实的流水能够显示该款确实用于购房,那么只要有一方认可是借贷,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既然是这样,实际上父母只要能够证明出资是用于了购房,有一方认可是借贷,就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这个借条到底是事后所补还是之前写的并不重要,因为即使事后补的,只要有真实银行流水,也是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
审判实践中这么认定对另一方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公平合理,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的人眼里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我们试想一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子,有时候可能会掏空自己一辈子的积蓄,他们的本意应该是,如果小两口能够恩恩爱爱,白头偕老,正常应该也不会再主张返还这个款项。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想,如果父母亲掏空积蓄为小两口买房,而小两口生活没多久就离婚了,另一半要分走一半的房产,这并不符合父母的本意,对于父母这一方在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借贷,即这个借购房款算借贷,但如果小两口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则无须再偿还;
或者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小两口离婚时,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从夫妻中的另一方来说,他实际上对这一份出资也没有负担过,如果解除婚姻,返还这部分出资,并不会造成他的亏损,相反的,由于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他还享有了该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
当然,他如果认为在婚姻中受到了损害,他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赔偿,或者要求多分财产,那是另外一层的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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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早些年,还可以鉴定鉴定是否后补的,现在基本没这个必要了。
这个风向其实早就有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有那么一条,“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对其一人的赠与,是其
这条明显和《婚姻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是不同的。
也是考虑到了公平性。
毕竟房子价值那么高。
如果都是父母出钱的,目前都偏向于认可借贷关系。
房子涨的部分和父母无关,钱还是得还一半的。
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
按照法律而言,这种无偿的买房,其实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父母出资买房仅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人的赠与。
通过这里大家就不难看出来,法律也是比较支持对父母财产的一个保护,因为现在房子实在太贵了,大家买一套房子真的是掏空六个钱包,要是结婚离婚就能分走一半房子,那想来大家都接受不了。
所以,只要父母和子女之间签订有借条,哪怕是后补的借条,那么法院也一半推定为借贷关系,除非能够有明确的证据指出当时是赠与,不然就按照借贷来解决,那么这就属于是夫妻共同债务。
大家就要一人一半的来承担。
至于有人提出为什么不早说有这个借条在,父母也很好解释啊,因为都是一家子觉得说了伤感情,但是现在都要离婚了,再不说就晚了!这个解释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该认就认了吧。
参考:
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大概意思是婚后男方父母为小两口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鉴于是“一家人”,男方父母资助了购房资金但没写借条,如果小两口不离婚,那么可以理解为“赠与”;
但是现在小两口闹离婚,而根据“婚后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女方可以分得房子一半的价值,男方父母此时肯定觉得委屈,于是想把之前的“赠与”改为“借贷”,这样夫妻双方就需要先偿还购房资金,男方就能多分一些房子的价值。
举个例子讲,小两口结婚两年后全款购买了一套100万的住房,其中60万来自于小两口的工资、奖金等婚后收入,40万来自男方父母的“资助”。
不考虑房子升值,离婚时,按照婚后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房子如果变现100万,女方能分得50万、男方分得50万,当然这是建立在当初的40万是“赠与”的前提之下的;
但如果此时父母拿出40的后补借条,说当初的40万是“借贷”,那么变现的100万先偿还40万的外债,剩余的60万再由男女双方平分,女方分得30万,男方变相获得70万。
那么男方这种“止损”的方式可行吗?
在法律上是否能获得支持呢?
其实这里面牵扯到四个问题:第一,后补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第二,只有男方一方签字的后补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三,通过后补的借条将当时的“赠与”行为转换为如今的“借贷”关系是否可行?
法院会支持吗?
第四,如果借条是近期后补的,能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吗?
如果能弄明白
下面我们一一进行解析:第一,后补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并非一定要在借贷关系发生的那一刻书写才有效,实际上借条有两种,一种是交付凭证、一种是结算凭证,后补的借条可以算作是对原债权的确认,是结算凭证的一种。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当初我出于信任借给朋友1万块钱,约定1年后归还,并未写借条;
但一年后朋友迟迟不归还,我为了日后诉讼有法律凭证,于是要求朋友后补一张借条,而这张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我们说的这个问题基本相似。
当然后补的借条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述”,借款时间、利率、借款金额等基本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假或夸大借款金额。
第二,只有男方一方签字的借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的借贷行为一般需要夫妻双方签字,那么只有男方签字的借条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具体到这个案例,借贷的钱是用来购房,而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女方也从中受益,所以即便女方没有签字,借条依然有效,且属于共同债务。
只有男方所借的钱用于自己的日常支出时,比如抽烟、酗酒、自己享乐支出等,这类债务才不需要女方偿还。
第三,法院会支持“赠与”变为“借贷”吗?
这种案例经常上演,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女方能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当初男方父母提供的购房资金是“赠与”行为,不需要小两口偿还,比如赠与合同或者录音录像等;
如果女方拿不出证明“赠与”的切实证据,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根据借条和男方、男方父母的表述,能够证明男方借了钱且用作购房,那么法院会认定是“借贷关系”,小两口需要共同偿还这一笔钱。
第四,后补的借条需要笔迹鉴定吗?
这个问题就没有必要说了,上文我们已经说过后补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男方只要大方承认借条是后补的就可以了,女方完全没有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证明借条是后补的、是无效的必要性。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鉴于后补的借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实践中完全没有进行笔迹鉴定的必要,只要借条是建立在借贷关系之上的,只要借款时间、金额、利率等没有夸大,那么借贷关系就成立。
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案例不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般都会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除非女方能真正拿出证明赠与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或者证明借贷金额被夸大了,那么这时候就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男方是得不偿失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
参考:
没有必要鉴定,因为如果父母确实给了钱买房,离婚时补的借条也极有可能被认定共同债务,鉴不鉴定都一样。
基本的司法理念是:1. 父母没有义务帮子女出资买房。
如果有出资也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资助,房产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的出资应该归还。
2. 而且司法实践中,除非一方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属于赠与,否则父母主张时,法院推定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3.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则,因为我国的国情是: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一般不会写借条,这也是法律“情和理”的体现。
当然,如果父母从未给付过款项给子女买房,极有可能属于虚假债务,如果符合婚姻法关于虚构债务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不分或少分。
参考:
笔迹能不能鉴定这不重要,借条是以前打的还是后补的,这也不重要,重要的是父母是否确实是为房屋出资了。
从你提问的内容看,男方持有借条,其父母也承认借款的真实性。
打官司法院会认为借贷关系成立、有效。
你要和男方离婚,房子属夫妻同共财产,你分房子的同时,也要承担责务。
其实你不要心理有负担,也不要觉得对你不公平。
毕竟现在房子是大家都比较看重的,价格又较高,你如果没有付出,就没有得到的资本。
一味地囿于财产的束缚,只能是财迷心窍的结果。
离婚了,人都原意不要了,何必在房产上纠结呢?
对争议的房子以前你没有投资,离婚若想分到,就要出钱。
不想还款,就放弃分房子的权益,这道理既简单,结果也更公平。
参考:
夫妻离婚,本来是婚后买的房子,男方却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房子。
你怀疑借条是你们离婚后他们捣鬼后补的,你怎么办呢?
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如果你确认借条是后补的,那就完全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因为笔迹鉴定属于官方部分举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以只要确定笔迹时间与实际不符,当然可以做为法律依据进行判决。
二是查他的转帐手续。
这么一丈笔款项,从哪里过来,最后交到哪里,这应该都是有据可查的。
如果借条时间和他父母亲的帐户出款时间,金额一致,并且是打到房地产公司的帐户上,人家的证据链基本具备,你就很难再拿出什么证据来推翻它。
如果他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帐手续和开发商的收据做辅证,这个借条的真实性也就会被怀疑了。
另外你可以当面质疑他们在那里取的钱,几
按照他的回答找到当时人,看他们说的是否一致。
说谎话肯定不会套的那么圆全,里边肯定会有漏洞的。
只要他们说的不一致,那这个谎言就会不攻自破。
参考:
没有必要做笔记鉴定。
①没有必要做笔记鉴定的原因。
这一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
我们先要明白做笔迹鉴定的目的是什么?
当然是为了证明借条上所签的字,是不是你丈夫本人的签字。
我相信你丈夫既然敢拿出这张借条,那么这张借条上的签字肯定是他本人签的。
所以我才说根本没有鉴定的必要性。
②此类案件人民法院的惯常判法。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的价格不断攀升、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
只要主张借债,一方能够证明借债关系确实存在且实际发生的,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般都是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你丈夫能够证明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金额,确实在买房前他父母给了他让他用于买房,这个借贷关系在法律上就是成立的。
③当然,我第2点的分析的前提是:全款而且是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买房。
如果你丈夫买房是首付加按揭的形式,你仍旧可以对房子主张相应的权利。
如果他是在你们领取结婚证之前支付首付买房的,债务与你无关,但是你仍旧可以主张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房子权利。
参考: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论原告或被告都有权向法庭申请鉴定,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获取有利于诉讼的证据。
夫妻离婚,往往为了共同财产分割产生分歧,当然采取协商的方式比较理想,互量互让、和平分开。
离婚时,分房产会不可避免,一般情况是对于共同共有的平分就好了。
如果男方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当然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对借条产生异议或不认可的话,应寻找其他证据进行有力佐证,比如买房时钱的来龙去脉或取款凭证等,有必要时,还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什么是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习惯,对笔迹进行分析,对笔迹由几
而对于笔迹形成的时间仅能够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无法做到准确确定书写时间,毕竟这不是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
为什么没有意义?
您想做笔迹鉴定的目的肯定是为了证明老公所提供的借条真伪。
相信他能拿出借条,肯定借条由他本人书写没有问题。
既然借条是真的,您做笔迹鉴定也就没有了意义。
父母并没有给子女购买房屋的义务,所以如果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即使借条上仅有男方自己的签字,法院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屋发生的债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肯定没有问题。
那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吗?
1、证明赠与关系,如果女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为对夫妻两人的财物赠与关系,那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核实男方父母出资情况,如果男方父母没有出资行为,男方的行为就涉及编造虚假债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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