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知县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清朝时,地方行政以省、府、州、县,知县在地方行政官员体系中,属于级别较低的一层。
大兴、宛平这两个级别稍高的京县知县,也不过正六品,普通知县则是正七品官阶。
不过,知县级别虽低,但对它们的选拔任用,历来受朝廷重视。
一般而言,知县需要接受吏部审议,地方督抚考核,才可获得实际官职。
按照宣统三年统计显示,当时全国有1263个知县职位。
过去古代中国地方治理中,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意思是朝廷对地方治理,基本只渗透到县一层的行政机构,再往下更多需要依靠宗族和地方乡绅维持。
所以,知县是过去地方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处理实际事务的地方官员。
在清朝地方行政职权划分中,知县才是真正处理地方实际事务的官员,而他们的上级主要通过书面公文的方式,监督知县工作。
正因如此,清朝知县对地方行政治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下,朝廷政策需要由知县实际负责。
往上,他们比上级衙门更了解民间实际情况。
知县人选优劣,决定朝廷政策能够成功推行的关键。
所以,知县级别虽然不高,但需要处理的事务却极为复杂,朝廷授予的职权也不少。
当然,中国地大物博,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知县职权也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是在江南地区任职的知县,需要承担更多漕运粮食征收的任务。
如果是北方一带任职的知县,需要承担更多征调百姓服徭役的任务。
如果是处在交通要地的知县,就要负责接待来往官员。
情况不同,职权有变。
一般而言,知县所需要负责的职权,主要包括:刑名、钱谷、治安、教化。
刑名就是刑事上面的事务,包括民间纠纷、诉讼在内。
清朝的时候,知县会在每月选择几天时间,接受百姓递交的讼状。
尤其是每年二月到十月,这是朝廷征收赋税的时间,知县还会对那些征收赋税不力的衙役,以及没有按时交税的百姓进行问讯,必要时会进行惩罚。
全年只有春节和农忙时期,可以稍微歇息。
刑名事务,其实跟钱谷有关。
对于清朝知县来说,地方赋税是否征收得力,属于考核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
清朝时,地方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考核过程中,会对官员政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决定官员的仕途升降。
当然,如果知县私自加征赋税或滥用刑罚,也会受到惩罚。
因为知县如果在地方实行苛政,就容易引起百姓怨念,造成动乱。
《大清律例》载有明文,地方官在考核评价中,如果得到“贪”“酷”评价,除接受惩罚外,还会被革除职位,永不叙用。
这也是为什么治安会成为知县职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朝廷不希望看到地方动乱,就会把责任压在知县身份。
想要维持治安,又不能只靠法律,教化成为其中的关键。
教化的办法有很多种,比如劝说农桑、开办学校、引导百姓婚嫁丧娶事务、祭拜孔庙等。
教化的目的,就是劝导百姓良善,让民风淳朴,不需要一直依靠法律来解决民间纠纷。
当然,知县的职权,也代表获得相应权力。
不过,除了明面规定的权力,知县还有许多隐性权力。
清朝的时候,对地方衙门的设立十分简单。
县衙中,除了知县外,只有县丞、主簿、巡检等职位。
跟一个县的繁杂事务相比,这些人手根本不够。
所以,清朝的时候,县衙中还有三班六房的衙役。
衙役大多由当地人任职,且有世袭的可能。
这跟知县有很大不同。
清朝地方官一律不得在本省任职,即便调往外省,也必须在家乡五百里外才可以。
所以,很多知县上任时,都会带上自己的家丁、长随,聘请幕僚师爷,协助自己处理事务。
朝廷为了减免开支,处理好地方公务,也默许了这一情况。
因为知县的家丁、师爷、幕僚长随,都是由知县自己花钱养活,朝廷可以不承担相应开支。
这些人到地方后,会跟衙役一同参与处理地方事务,把持衙门权力。
他们的收入来自知县,故而对知县极为谦卑,至少要保持表面的恭敬。
这些人又不在正式编制内,不属官员行列,清朝的监察制度在这些人当中,无法正常推行。
再加上有地方主政官员的庇护,这些衙役胥吏做事往往肆无忌惮,对百姓也极尽勒索的办法。
各种名目的拿钱办法,让百姓走投无路,却无可奈何。
而知县如果愿意的话,只要凭着手上权力,借助幕僚书吏,自亲信随从,就可牢牢把持地方权力,成为高高在上的“父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