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半夜醒来,女:这是哪?
我怎么在这里?
男:你喝多了,我不知道你住哪里,只好送你到宾馆了。
女:你没对我做什么吧?
男:没有,我放心不下你才一直在这里守着你。
女:唉!抱歉了,
女:不要,我一
男:这…… 女:这什么啦,你陪我啊。
男:这…… 女:这什么这,快点。
早晨。
男: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
女:占了便宜还卖乖,你想不认账吗?
男:认认认,我认的呐,这10000元是给你的补偿好吗?
女:你是在打发叫花子吗?
喂,喂110吗,我被强奸了……[捂脸][捂脸][捂脸]
参考:
如果女方喝的不省人事然后男的乘机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一定是强奸罪!因为女方喝醉到失去意识这个时候已经没有了性防护能力!如果女方意识清醒,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发生关系是自愿的那肯定不是强奸!至于事后给钱,如果是事前约定好的金额,比如我给你多少你和我发生关系,那这就符合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了!如果给的钱不是特定的,只能算一种赠予!
参考:
这叫聚会吗?
没收手机,然后灌酒,第一面“上床”,事后做局,如中午吃饭,微信联系,最后凉凉,,,是不是侮辱国人的智商啊!苍天有眼,报应迟早[笑哭]
参考:
开门见山吧!1、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其实,这个不好说。
如果某女喝醉,而且已经没有了反抗能力,某男趁此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涉嫌强奸罪。
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都改变不了行为的性质。
如果某女没有喝醉(或者虽然喝醉,但并没有失去意识),而且对发生性关系是同意的,那某男就不构成强奸罪了。
这里还有个问题得说一下。
如果事发之时某女并不知情或者是反对,但事后认可了某男的行为,情况又会是怎样的呢?
强奸罪的根本特征是,性行为的发生没有取得女性的同意,这种同意必须是在行为发生之时的同意,这就意味着:(1)事前同意,事发时不同意,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两人YP,但到了宾馆之后女的反悔了,男的觉得不能白跑一趟,霸王硬上弓,当然构成强奸罪。
(2)事发时不同意,事后原谅,也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事发之时女的明确拒绝(或者没有意识),但事后发现自己爱上了这个男的,这也改变不了强奸罪的定性,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
当然,现在存在的较大困难是,时间已经过去那么久,警方取证是很难的,如果警方无法取得某男涉嫌强奸的证据,即便某女说得天花乱坠,法律也拿某男没有办法。
2、发生关系后给钱,是嫖娼吗?
那我们得先知道什么叫卖淫嫖娼。
根据规定,卖淫嫖娼就是不特定的人之间,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有几个必不可少的条件:①性关系;
②金钱或者财物;
③不特定的人。
这三个必不可少,缺了任何一个都不算是卖淫嫖娼。
所以,某男和某女发生关系之后,给她钱买东西,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条件,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顺便延伸两个小问题。
(1)包养算是卖淫嫖娼吗?
当然不算。
因为虽然涉及金钱和性,但由于包养是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关系也相对稳定,不具备“不特定的人”这一特征,所以,包养不属于卖淫嫖娼。
如果把涉及钱财和性的行为都认定为是嫖娼的话,那谈个恋爱就存在很大风险了,搞不好就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了。
(2)一夜情算是卖淫嫖娼吗?
也不是。
一夜情一般也同时具备钱财和性两个条件,但同样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特征,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继续[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参考:
这是行业性腐败,或叫行业性堕落,也叫潜规则!整整一个套路!由助手以“工作”为名,邀某女(第一次见面)赴家庭酒局,灌醉留宿并“发生”性关系,事后给钱买东东(号称购物款)再微信联络(热处理)再抛弃(冷处理)。
。
。
下一个,循环不止,天天换新人!不似强奸,更似诱奸,是套路化玩弄女性,胜似强奸!发生关系时,女方醉酒,肯定没反抗,但更没同意!助手邀人,目标明确,目的明确!事后处理,既套路,又老练!女孩儿不是好女孩儿,但强奸始终是强奸!
参考:
咱不是律师,肯定不能按专业来回答,即就是按专业来回答,无资质是不能审核过的,我们就按平常人的思路来回答!第一种情况,一个女孩与一个男孩见面了,而且是第一次见面,我们相信有一见钟情的奇迹,于是,留宿并发生关系,显然是双方情愿的条件下发生,我们可以理解为两人恋爱了!如果继续发展,他们结婚了,很美满,很幸福,这个事情只能是婚前性行为!不提倡但不违法!但问题是他们后来并没如此理想化的发展!只能遗憾地把这种情况排除掉!第二种情况,一个女孩与一个男孩,聚会饮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是属于酒后失控发生“酒后乱性”,双方都喝了酒,双方都失控,一个美女,应该靓男,你情我愿,这只是一时擦枪走火 ,如果没有后面的事情,这个只关系到了人品,无关法律!问题是后来有付费的事情,而且不少,这就把偶然的艳遇排除了,因为,有了付费现象,性质就变化了!第三种情况,一个女孩与一个男孩,先喝酒,再留宿,再有发生关系,再有付费,似乎构成了买卖关系,这性质就变了,一个就成了“技”,一个就成了“飘”,这是法律不容许的,属于扫黄的大扫帚必须扫到的范围!同样,后来的发展,界定似乎又不属于买卖关系,也就不能按扫黄打黑收留处罚了!第四种情况,一个女孩与一个男孩,男孩利用找工作为由,诱惑女孩集会,并且还留宿发生关系,然后给钱买东西,钱多达几万,还有后续引其他幼女参与,这事情就大了!坑蒙拐骗?
酒后诱奸?
恶魔淫棍?
明星煎粉?
确实不好确定,那就拿下算了,罚款处刑,只好由sir处理了!
参考:
这是网爆影视圈吴某凡和网红都某的留宿事件。
问题是面试后被
中间吴某凡给过都某购物款,都某接受,如果不算馈赠的话,应该属于卖淫嫖娼。
吴某凡的这些骚操作,不是他一
他们应该是事先研究了法律,钻法律的空子。
随着公安机关调查的深入,其她受害人提供证据吴某凡是否构成强奸罪,那得看受害人中是否存在法律定义的未成年人。
不管怎么说,吴某凡的行为属于品质恶劣、道德败坏。
作为一线艺人,类似行为影响极坏,不再适合演艺行业,应该禁止其影视作品和广告产品在受众中传播,避免广大少女继续上当受骗。
同时多部们同时行动,严查有无偷漏税行为,及时追缴并罚款。
尤其要对吴某凡招手演员的传媒公司进行严查,手续是否完备、资质是否齐全,对其经纪人和手下帮凶其产业一并查处。
对于吴某凡这类伤风败俗的艺人,决不能让他逃过法律的制裁。
不能这边祸害众多的少女,那边携巨款逃之夭夭,事情过后继续为非作歹。
参考:
以权谋色!借用工作为名,迫使某女就范,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这种预谋准备常常利用手中权,分理某女对工作态度的真诚。
事后给钱就属于不负责任的强奸罪,如果属于双方爱好自愿,终成眷恋夫妻,生儿育女,应属于双方自由恋爱。
事后给钱定为用权换色的威逼利诱,定性为强奸罪很合适,此“邀”的后遗症是某女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报复准备,不将对方拿下誓不为人,而男方因逞一时之能,寻求快乐,想以钱封口,如果封不住就变成了某女“强人”的报复,男方必落井下石。
要骗就骗一辈子才是某女的甘愿,同舟共济过一生,反正心术不正没好事,如果某女申诉状告,违反妇女意愿,定个强奸、奸淫妇女罪应该合适得理,再附带民事责任补偿某女经济,严惩之下,谁还敢以工作名义请酒,实施心术不正行为?
参考:
这个吴签,他的粉丝很多都是未成年女孩,做为社会的正派声音,这种必须封杀。
不管他有多么自命不凡。
他这种先安排喝酒,然后留宿,最后给钱,如果一
看多少人参与。
让年轻人
作为一名群众,喝着茶,看热闹,既然是看热闹,那也就希望,热闹结束后,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是,更加不能放掉一个坏人。
坏人放走了,会伤害到其他的无辜好人。
也会把好人憋疯的。
参考: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定性。
即:一、巧立名目劝喝酒,醉晕昏昏奸得手。
违背女子意志行,事后给钱
前因后果证据足,涉嫌强奸罪名构。
依法严惩必须滴,绝不容忍其开溜。
二、两情相悦醉不休,打情骂俏不嫌丑。
生情相拥亲不离,深情同房性享受。
醒来云雨快节奏,成年男女兴致悠。
双方意志很显然,不以强奸论追究。
参考:
我不是律师,但我的看法是:一,如果女方不控告,那就以半推半就,一夜情方式解决。
二,如果女方自愿,那就一拍二散,各自走人。
三,如果女方不愿意,并且向法院控告你,那就是强奸罪。
四,发生关系后,你付费,就可以买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