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制内工作有婚外情是否违纪违法单位领导是否要介入干预

身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发生婚外情,肯定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该给予党政纪处分。
为什么这样说呢?
先说一下所谓的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般地说,所谓的体制内工作人员,是指在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党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编制,工作职责是依法履行公职,管理国家事务;
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事业编制,工作职责是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性的专业技术服务。
这两类人员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门程序,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发布招考公告,通过统一考试和专门考察等方式,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择优录用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因此,绝大多数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担。
正因为如此,一般将体制内工作人员称为财政供养人员,当然也是公职人员中的主体部分。
更明确地说:这两类人员综合管理的政策依据,公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事业编制人员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
其次,体制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相应的纪律,认真从事本职工作,模范地执行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于国家和社会。
这是对每一个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做为公职人员,如果不遵守党纪国法,放任自己的行为,甚至于违法违纪,情节较轻者,在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被给予党政处分,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情节十分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说到底,不论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工作,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再次,关于婚外情行为的违纪性质及相应的政策规定。
所谓的婚外情,是指同其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了性关系。
从本质上讲,只要是没有任何强制的情节,完全出于自愿,男女双方之间发生的婚外情(除一方是军人配偶之外),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
但却无一例外都是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就政策根据而言:1、是党员身份的,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很明显,第一款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处理的根本依据是情节的轻重程度,最重情况下,可以开除党籍。
如果其中的一方利用了特定的职权、从属关系,带有一定的胁迫性,则必须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是公务员身份的,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说到底:婚外情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违纪行为。
如果情节很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的,可以开除公职。
3、是事业编制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则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也就是说:婚外情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坏、情节严重时,也会被开除公职。
4、从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实施,对所有的公职人员来说,处理婚外情行为的法律依据,就是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违纪性质依然是违纪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必须开除公职。
最后回答
只是偷偷摸摸的地下情,在没有男、女双方的配偶或其他人的强力介入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公开地闹腾起来。
不论是什么人介入或者大肆抄作,一旦被公开,处于婚外情状态的男、女双方的单位就被迫介入干预,这肯定是单位领导的法定职责。
如果闹得动静太大,就成了有轰动效果的职场丑闻,不仅男、女双方的单位必须公开做出反应,就是当地的纪委、监委也应该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在充分地查清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之后,依照上面所引述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地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讲,发生婚外情行为不过是一个普通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并无本质的不同。
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如果没有实在迫不得已的原因,无论是男、女双方的单位领导,还是纪委监委,没有人愿意一本正经地去干预、调查或者处理这种不宜放到桌面上公开讨论、还必须搞清楚裤腰带
无论是查实查否,都会让男、女双方从此颜面扫地,在他人面前抬不起头来。
甚至是在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因丢不起人而走上自杀的危险。
因此,对婚外情这类不名誉事情,即使在被迫介入的情况下,一定要尽可能地秘密介入,严格地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平息事态为主要目标,力求做到慎之又慎,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
这一点尤其特别重要。

参考:
党员干部有婚外情,是违反党纪党规的。
单位领导不一定介入,如果造成不良影响,纪委是要取证立案并且给予纪律处分的。

参考:
在体制内,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的,只要婚外情受到影响,领导肯定会介入,首先要找你谈话,如果事态扩大,对单位造成负面影响,一般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职务的会免职,或调离原单位。

参考:
我身边就切实发生过一起公务员出轨受到撤职处分的例子。
我同事(叫他老李吧,化名)是省选调,89年生人,儿子4岁,女儿刚出生,市委办公室副科级干部,服务过两任市委副书记,本来如果他出轨的事不曝光出来,当时市委副书记提拔后,他妥妥的提拔正科。
他出轨的女的也是公务员,是在乡镇工作。
他俩在私下已经好了有两年了,曝光出来也是巧合。
老李给人家女公务员弄怀孕了,然后堕胎报告女方放在衣服兜里,被女的父母发现了,逼问之下女的向她父母坦白了。
然后女方父亲气不过,拉着他闺女来了市委,因为女的是本市公务员,进市委大院就没被拦下,女方父亲在市委大院大吵大闹,要老李给个说法,要领导处理老李。
市委秘书长一直未出面,女方父亲就大喊市委副书记和秘书长是老李的保护伞……然后市委副秘书长出面给老头拉到办公室谈了好久老头才走了。
当时全市上下系统内的工作人员都在讨论这个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没两天就传出了纪委介入调查的消息,然后调查了将近一个月,给予老李撤职处分,撤去副科领导职务,调至市总工会;
免去女方乡镇纪委副书记职务(也就是个副股级),调至另外乡镇。
老李是我们整个市委办从领导到普通科员公认的能力很强的年轻干部,无论是待人接物还是材料写作,无论是办文办会还是应急处突,大伙都给他竖个大拇指。
其实说的实际一点,如果不是女方父亲搞的这种“突然性”“自杀式”袭击,不到市委大院闹得领导脸上无光、人尽皆知,这事也就被压下去私了了。
老李也因管不住自己,提前结束了自己的仕途,这辈子没有提拔的希望了。
事后,老李媳妇可能是考虑到两个孩子,原谅了他,他去了工会后也比较清闲,不需要加班,经查看见他在朋友圈晒陪两个孩子的照片。
一、体制内人员出轨违法违纪吗不违法,但是违纪。
具体处理依据分为几种情况1.是党员身份。
党员同志都知道,党纪严于国法。
国法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对于道德的约束性较低,而党纪则是既包含了法律禁止内容,又涵盖了道德层面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是党员,用这两条作为处理依据就足够了。
当然,给予何种处分,要看情节轻重,这里就有较大的操作空间了。
如果只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后续的发展影响不能说没有,但并没有一棒子打死,有路子换个地方很有可能继续提拔使用。
2.非党员公务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如果没有金钱关系,不属于包养情人,那就只能以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来定性了。
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处理结果,仍然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3.非党员事业编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较多,就不详细列举了)基本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二十九条一样,也是包含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其实说白了,只要不是党员,对于出轨行为,只能以道德层面、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约束和制裁,所以我们在生活中很少听说哪个公务员因出轨被开除公职,多是因“包养情人”被开,而包养情人一般伴随着贪腐。
二、单位领导是否介入干预如果当事人没有闹到领导眼前,一般领导是不会直接介入干预的。
这种糟烂事,领导能不掺和就不掺和。
我同事老李的那种情况,领导没有办法不得不出面,他的参与也仅仅是安抚了一下外人,然后丢给纪委去查处。
所以,遇到下属出轨,领导极少过多干预,基本上都是直接转交纪委、组织处理,领导自己顶多做好出轨方的安抚工作,毕竟是自己的下属,自己是带队伍的,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三、出轨被曝会有什么后果对于
在自媒体或者通讯并不发达时,出轨也就出轨了,即便被曝光,影响也是小范围的,很有可能被压下去或者转为私了。
但现在通选高度发达,自媒体空前繁荣,大家正愁找不到瓜吃,你当地出现一个公务员出轨问题,分分钟给你传的铺天盖地、人尽皆知,想不知道都难。
纪委和组织就不得不介入。
一旦纪委和组织介入受了处分,身上就贴了标签,道德有问题!受过处分的干部不怕,怕就怕是因为道德问题受到处分!从此,只要涉及到提拔,只要有竞争者,这人就不用想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就拿这条卡着,一点办法没有。
即便提拔了,只要有人举报,组织部门都得跟着做出解释,组织也不会提拔这种道德不过硬的干部。
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单位出现出轨被处分的干部,会影响整个单位的考核成绩,在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会予以扣分。
所以,身为公职人员,应做表率、当榜样,即便无法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要管好自己不做违背道德的事,这是身为公职人员的底线。

参考:
看情况。
如确认了,普通工作人员非党员教育完事,党员党内纪律处分,干部纪委调查并处分,并且政治前途完结。
牵涉腐败立刑案处理。

参考:
肯定是要介入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影响期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参考:
在体制内工作还是要注意洁身自好,不要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特别是领导干部。
首先,在体制内工作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一般要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党内的和行政的制度约束。
其他人员要求没有那么高。
其次,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
而婚外情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你懂的,对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一般是违纪行为,但不违法。
所以照理说领导是要干预的。
如果领导不干预那也是有的。
都婚外情了,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还远吗?

参考:
在体制内工作的人员,有婚外情肯定是违纪违法的行为,不仅单位领导要介入干预,纪检监察、人事任免等组织都要介入调查处理。
在体制内工作,是国家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公职、执行公务的人员,其职责职能姓“公”,体现党和政府的形象。
体制内工作人员分两大类,一类为公务员,列占行政编制;
一类为事业人员,列占事业编制。
对其管理和约束,除了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政法律法规。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外情行为都是违法违纪行为。
单位领导、纪检监察、人事任免机关都负有教育、管理、调查处理的责任,若不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相关人员都应被追责问责。
既然在体制内工作,社会非常

参考:
体制内的人搞婚外情,明显是违纪违法行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这类事也是非常感兴趣,下一步是要处理人了。
体制内规矩多,搞婚外情违背社会道德,如果涉嫌重婚罪,还涉嫌违法了。
体制内尤其是党员和领导干部,搞婚外情有职务的,直接就是免职,轻者纪律重处分,重则开除。
举个就发生在身边的一个例子。
我在县里工作时,一把手与本单位下属搞起来婚外情,一把手原配知道后,把这事举报到市纪委。
市纪委介入事件的调查,查明问题事实,对这位一把手的处理结果是撤职、党内严重警告,从副处降为正科。
对单位那位女下属党内纪律处分,从副科降为科员,调离本单位。
体制内的人,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婚外情尽管只是
对体制人的私德监督管理也是非常严的,不可越线踏规,否则将受党纪国法的惩处。

参考:
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婚外情是违法的。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六项,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六项明确要求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而婚外情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德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又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所以根据《公务员法》
只是这种违法行为都属轻微违法,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一般不会受到责任追究。
那么单位领导是否要介入干预呢?
这需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不需要领导介入。
如果造成严重影响或矛盾纠纷,单位领导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参考:
现在不是渣男渣,个别贪
不惜身份,不顾脸面,找一帮情人以为能耐,到处炫耀,建议体制内出现这等情况,严加管教,一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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