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并不是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得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
法院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参考:
可以的。

拍卖后,留一部分钱给你租房子,吃饭。
多的就看法院咋安排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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