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枪决时死刑犯要求捐献器官可以暂停枪决吗
如果死刑犯有这样的要求,医院会给体检他,如果身体健康的,会给他配对,找到配对的人了才会执行死刑。
其中会有一系列程序,其中还需要死刑犯自己,家属签字确定。
不是你想捐就能马上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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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犯人如果有捐献意愿,在执行前就已经决定好了。
终审结束,判决书下来了,这个时候,如果犯人有捐献意愿的,就可以提出。
事实上,很多犯人都不用等到终审,毕竟都知道自己这个情况,于是有人在二审就提出,甚至有人靠这个在终审争取好感。
毕竟,由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对捐献这一块是否属于“立功”并没有明文规定,更多的情况是由法官来判断。
所以,那些想靠着捐献来博取好感的犯人,他干嘛要等到执行时才张嘴?
事实上你应该这么想,如果捐献可以影响停止执行极刑,极刑被停止了,捐献又从何而谈?
所以现实中,犯人是否决定捐献,并不能影响判决的执行。
既然真的捐献都不能影响极刑的执行,又何况临事方才起意、尚未真正确定的意向?
因此,执行极刑时,再说什么捐献等等,那都不灵了。
为什么?
因为早就给过犯人提出捐献的机会了,之前不开口,执行时说要捐献,这不是折腾人吗?
不理他,继续正常执行。
只不过有一些情况,即使犯人没有决定捐献,但在执行时也还是照着捐献的方式来执行。
就是说,尸体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这种情况,一般相关部门已经做过调查,确定尸体无人收殓,或确定家属的态度是拒绝的,在这里,“事先调查”就很重要,避免相关人员出尔反尔。
最后,提醒某些人不要胡说。
你的胡说是在抹黑相关部门,上纲上线来讲那也是违法的,别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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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要求,自然有人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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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都已经被剥夺政治权利,捐献器官只是对自己所犯罪孽的一种忏悔,不会影响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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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可以,刑犯捐与不捐在前期已经是沟通好的。
再者即使是要捐赠器官也是在执行枪决以后短时间内由法医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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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但是暂停执行的情况经常发生!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时只有高院才有权力叫停,即使执行现场发现可不执行的理由也要报高院申请,这是必须的程序!一般来说被执行者在执行前检举揭发,有重大事情执行现场的领导会立即电话请示高院,暂停执行!但是犯罪分子必须要证明自己说的真实,而且是政府确实需要的才行!捐献器官都是提前办理捐献手续,执行死刑时时已经晚了,通过捐献器官这种叫停根本不可能!不像影视作品中一句“刀下留人”就停止,那是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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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死刑执行判决书被最高法审核通过以后,几乎是没有可能暂停的,即使是死刑犯要求提出捐献器官也不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
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有7天的时间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其中就包括遗言、遗书,以及遗体处理方式。
人犯可以在死刑判决书审核下达以后,自己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出来,并且法院会有专门的人员来与人犯进行沟通和记录,并且要签署相关的文件。
如果人犯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署人体器官捐献书,那么法院就视为人犯拒绝捐献,此项就不再是法院讨论的范围。
法院会严格的根据判决书的死刑执行时间对人犯进行处决,这个过程相当的严谨,不会因为死刑犯的要求做任何的更改,即使是在死刑执行的最后时刻,人犯提出要求重新签署捐献器官文件,法院也不会同意。
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执行是相当慎重、严谨的,任何一起死刑判决都必须由最高法院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对于任何一个死刑犯来说,必定会做到证据确凿,毫无疑点,而且我国法律还规定出现两种情况,执行死刑需要暂缓。
一种情况是死刑犯怀孕,有了身孕的死刑犯不能被立刻执行,要等到死刑犯生下婴儿,并度过哺乳期以后才能执行死刑。
另外一种情况是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这两种情况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们都不属于流程问题,而死刑犯是否捐献器官,恰恰只是流程的问题,当程序已经走完了死刑犯捐献器官的流程,死刑执行程序是不可能倒回去的。
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时,即使提出要求捐献器官,也于事无补,死刑执行还是会按时进行。
参考:
一
临死前还想用仅有的良知换取之前的罪恶?
剩下的就是佛和他探讨前世来生的问题了。
在中国如今高度法治的国情下,必须做奉公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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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枪决时?
不成吧?
反正我试过,枪口对着我准备开枪时候,我都举手投降,甚至要求捐献器官,结果枪还 是响了……现我用的人亲身经历告诉大家,别痴心妄想!!该杀头的还 是按时杀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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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刑时法院不会再接受这类要求。
真有心捐赠,老早就谈好签好了。
到头了想拖延时间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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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枪决?
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