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前觉察自己怀孕了该怎么解决
《小秘书》答题!假如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察觉自己怀孕了——这个女死刑犯命不该绝,而且是上帝保佑要长命百岁了。
这种事情在我国目前是不可能发生,假如真有,那么她的死刑将会有,让其怀孕的男人代为受过。
最其码不把牢底坐穿,也或许生不如死。
女人犯在被拘捕前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必须清楚的回答:姓名,年龄,婚否,有无身孕等问题。
且要阅读或听其一字不差的宣读后签名后方才做为口供存档。
进入看守所要进行全面的身体体检,有无身孕是重点检查项目。
即便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发现怀孕,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同样必须回答“是否有身孕”;法院开庭审判同样的问题还要第三遍再次回答。
法律明确规定:女人犯有身孕和哺乳期是不判,轻判,对最大恶极必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女犯罪嫌疑人,也最多死缓终判。
就是说,判死刑后,在执行死刑前才发觉怀孕,那么她是如何怀孕的呢?
这就牵扯到为其怀孕之男人,手段高明,且胆大暴天。
这还了得,能让女犯人在监墙里面怀孕,这等手段和胆量真乃: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在此体现的完美无缺啊!女犯进入看守所,很少接触男性,能看见监墙上的武警,那也只能看看而已,当然,胆大者隔空喊话,挑戏语言,露骨的举动有之。
一旦发现就要“警绳”伺候,看守所和监狱对违犯监规纪律的女嫌疑人,最常用的警械就是“捆绳子”,那是女看守警花的强项,也最能让女嫌疑人怕的强制手段,即不伤其身体,又能威慑她们,很管用滴。
女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能够接触到的男人,男性检察官,但提审有女检官陪同;武警战士有时候配合查号,一大帮人不可能单独与女犯接触;在号室里面有别的女犯,能苟和吗?
这是绝对不会滴!最有可能让女嫌疑怀孕,且是严加看管的女重刑犯。
只有看守所男警和武警中队的有绝对权力者。
如果他们想让女犯人怀孕,有万分之一的可能。
还要确保质量啊?
那也太难了,不敢想像呀!出事后将身败名裂,几乎死无葬身之地。
有这样的事发生吗?
如果真有:女死刑犯就要受到最高法院的照顾,停止执行死刑,至于如何处置,也等待孩子生完,过周岁后再发落了。
参考:
当然不会执行死刑,而且也不会像有些网友以为的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是彻底就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根据《刑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也包括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情况。
而且,无论怀孕妇女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符合该条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
简单来说,只要被告人从羁押期间开始,怀孕或者流产都将被视为孕妇,不得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往曾经有过报道,有个别女性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自己被判死刑,而想办法让自己怀孕,甚至有过多次怀孕记录,事情过去后又再流产,但是一被抓就查出来怀孕。
这种故意规避法律的做法,虽然非常刁钻,但从法律保障女性权益的角度而言,我国司法机关对于49条的该款规定,还是一直严格执行的。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
而且,对于死刑案件是要经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些程序都体现了对死刑案件的审慎态度。
参考:
邀;
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以改判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二年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或其它犯罪事实,基本都会改判为“无期徒刑”。
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非常低,试想,一个犯罪嫌疑人,从立案侦查到宣判死刑,这个过程是比较漫长的。
在此期间,能促使女犯人怀孕的可能基本没有。
但是在国外,好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其结果也不过在女犯人改判的同时,有一个男狱警同时获刑而已。
参考:
如果是执行前,那么意味着确实很大可能得到“免死”。
但是如果这么丢脸的事发生,羁押和看守并所有看管人员几乎全部会被追责!执行死刑不是打点滴——问个名字就给你打针。
它有一个相对长的“验明正身”和“法律程序”要进行,而这套程序一定是在完成收押以后。
这么说应该能明白吧——人都进去了,你跟谁生?
谁有敢顶着被处分被除籍上法庭的风险跟你生?
但是就像电视剧“黑冰”演的那样,这事真不一定。
参考:
前言如果女死刑犯在执行前发现自己怀孕了,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即便是犯了滔天大罪也不会被判死刑。
案例我国法律有过类似的案例,最终是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4日,怀有身孕的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医院实习生胡依萱送其回家,并劝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的丈夫白云江趁胡昏迷欲实施强奸,因胡正值经期未遂。
事后两人将胡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掩埋。
此案中,谭蓓蓓是故意杀人罪主犯,法院一审判决: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为当时谭蓓蓓已经怀孕,法律处于人道的主义,不想让刚出生的孩子失去母亲。
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就剥夺其生命的权利。
对于怀孕的女死刑犯免除死刑,这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之后的一个小疏漏。
立法显得跟不上司法的步伐。
这也是许多女死刑犯在服刑期间想尽一切办法怀孕的原因,从而免除死刑。
结束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法律对于怀孕的女死刑犯免除死刑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未出生的孩子是无辜的,他对于外面的世界是未知的,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
即便怀孕女死刑犯可被免除死刑,但是法网恢恢,切莫触犯法律。
参考:
先说结论:不会被执行死刑,但是怎么怀孕的肯定有人会被问责。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是死刑的绝对不适用条件,出现死刑绝对不适用条件时,不论犯罪分子是多么的罪大恶极,也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
这里的审判时。
不是指通常意义上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而是将所有刑罚执行前的阶段统称为审判时。
因此只要是死刑尚未执行,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审判时”。
这此时发现居然女被告人怀孕,这种情况下必然会被法院改判,不但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也不能适用,这就是法律上的死刑绝对不适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现这种事件,必然是严重的责任事故。
虽然我国现在刑事案件办理不断加快进程,但是死刑案件嫌疑人到案后至被执行死刑,平均时长还是在两年
因为死刑案件一般经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有着严格的审判程序,所以从嫌疑人被羁押至执行死刑时间一般较长,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很难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怀孕,在判决后“才”发现。
尤其是现在,女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前进行早孕筛查,是进入看守所的必经体检项目。
一个在押时未怀孕、判决后竟然怀孕了的死刑犯,估计会让很多人帽子不稳、甚至牢狱之灾,再说了,女号里男看守是绝对禁止入内的。
所以这种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概率无限接近于零。
参考:
怀孕就是女死刑犯的免死金牌。
百试不爽。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对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有明确规定: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这里要注意的,符合
这一度成为了很多女性犯罪之人逃避死刑的一种方式。
其实对于该问题的最大疑问在于,如果女囚犯怀孕在死刑判决后才被发现,执行前应当如何解决。
因为从我国法律来说,一般是判决过后的案件,除非有重大的误判或者违法行为,都不会轻易改判的。
但对于怀孕女刑犯的特殊保护又是处于对无辜第三者(胎儿)的人道保护,不论怀孕是否在判决后发现,胎儿作为无辜第三者都是真实存在的,并不以判决而转移。
在人道主义和维护审判确定性的权威之间该如何选择呢?
对此,还真有实实在在的案例,曾经某州一个监狱的女囚犯被判处了死刑,后来女囚利用与狱警接触的机会,让自己在执行死刑前,“顺利”的怀上了孩子,并以此要求改判,而这次案件的最终结果以法院对该名囚犯进行了改判收场,这名女囚犯成功逃过了死刑。
因此,可以确定,出于人道主义不连累无辜第三者。
只要没执行死刑前,怀孕都是不适用死刑的。
那么,是不是女囚犯都可以利用此来逃避死刑呢?
其实,对于这样重大的漏洞,国家也是及时的发现并进行了完善,并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女囚犯,制订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既不允许女囚犯和探视的人有身体上的接触,又不允许狱警等人员和囚犯进行身体接触。
如果女囚犯在进入狱中后通过身体接触怀孕成功的,相关的看守人员都会被追责,受到严重处罚。
这些惩罚还是挺重的,能够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总结起来就是:无论通过哪种原因怀孕的女囚犯,只要有孕在身期间就不适用死刑,可以说,怀孕就是女囚犯的保命符。
但也别想着在犯罪后去钻法律的空子,监狱有完善的监管,一旦被逮捕,就不会给予你身体接触怀孕的机会。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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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个问题虽然极少,但审判实践中的确发生过这种情况。
這种情况的发生,与当时国家整体的经济及技术上的落后不无关系。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整个公安司法部门的装备比较落后,技术检测手段也跟不上。
因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並未对其进行怀孕检查。
以致在一审宣判死刑后,罪犯提出已经怀孕,申请免予死刑。
经过医院检查,证实该女犯的确怀孕。
一审法院遂紧急报告上级法院,改判该杀人犯(女)无期徒刑,剝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一种情况就是监管不严,女杀人犯为逃避死刑,乘机与看守所的犯人发生关系,致自己受孕。
不管是那种情况,都要执行巜刑法》有关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因此,很显然,所说的怀孕女死刑犯,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包括不能判处死缓。
这样判处,有些受害人家属和群众不太理解,公安法院的执法人员也想不通。
但巜刑法》之所以对怀孕妇女免死金牌,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对外影响,母亲有罪当株,但婴儿无辜。
说直白一点,女杀人犯佔了怀孕的光,婴儿救了她一命。
参考:
自然是不会执行执行!按《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然在死刑执行期间才发现怀孕,但按规定仍然不能执行死刑。
如果这样执行死刑,那无辜的胎儿也一同死刑,这不管是在刑罚理念,还是人道理念上都不相符。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怀孕。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现在我们发现死刑犯怀孕,自然是要停止执行死刑。
同时我们法院要根据怀孕的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当然,这种判处死刑后怀孕的情况,按规定是不可能出现。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然是我们的看守所在监管环节出现问题,从而让被告人有怀孕的机会,并以此逃避死刑惩罚。
那怀孕是客观事实,自然没有办法,依法应当改判就改判。
特别是孕妇,即便后面流产或生育完,我们也不能再判处死刑。
那对于监管人员,帮助死刑犯逃避死刑,这个必然涉及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也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参考:
女性怀孕,不能判死刑。
这是现代文明的要求和表现,毕竟有身孕了,就是一个身体两条命,孩子是无辜的,从广义上讲,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所以法律姿态就放低一点,体现人文关怀。
参考:
从羁押到判刑一般超过十个月,罪大恶极,事实清楚的也得三个月
如在监内受孕同样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