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死刑犯去世后遗体不能归还家属

一般来讲,不是“不能归还”,而是给家属个面子,直接火化了。
将犯人处以极刑以后,处理上有几个方向:首先就是我曾经介绍过的,犯人生前有捐献意愿的,尸体就要由相关部门处理,处理完毕,通知家属。
不捐献的,做完杂七杂八的事以后,也会通知家属领取尸体,而且是“限期”的,过期不领,会交给有关单位处理掉。
因此,其实相关部门是想归还,并且想得不得了。
但是后来出台了一个规定,“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这个规定其实是更加人性化一点。
家属领取尸体以后,再走流程去火化,毕竟尸体身份特殊,在这个过程里,还是比较容易遭到相关单位或是工作人员的排斥的。
于是上级部门就要求,能火化尽量火化,免除家属们的一些不便,避免节外生枝。
这就是人性化的体现。
当然了,有一些情况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民族人文,这个就要由家属事先申请了。
基本上,只有外国籍犯人才不火化。
毕竟,外国的人文与我国很是不同,所以会保留尸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依照有关规定领走。

参考:
没有听过这样的说词。
不过执行死刑犯的子弹费必须由死刑犯家属支配。
执行死刑后通过法医验尸确认正式死亡后进行火化,骨灰盒由死者家属领走。

参考:
就在前两天我回答了一篇,为什么被执行后的尸体不能入老坟的题。
作为被执行的死刑犯尸体,可以说只故以来在处理尸体埋葬上,都是非常困难的。
一般本家族是绝对不愿意让入老坟埋葬。
都是选择埋葬在荒野的地方。
按照迷信的说法,照样是成为孤魂野鬼。
作为现在被执行的尸体,不能归家属,直接拉到了火葬场进行了火化,可是说对家属是最好的尸体处理方法。
也是对被执行的尸体最理性的处理方法。
所以说被执行的尸体不归家属,也是社会的一种文明进步。
也是对执行的家属处理尸体难的一种解脱。
因为前两年我村被执行的犯罪人家属,就对法院说尸体不认领尸体,直接拉火葬场进行火化。

参考:
据我所听说的,现在枪决的死刑犯,尸体是完全不堪入目的,为了确保100%会死,枪是直接张嘴抵着喉咙一枪入脑的,整个脑袋炸了的那种,所以这样子的尸体是不适合归还的,还不如直接火葬留骨灰。
此外还有其他各种后续入葬认领的因素,所以火葬对大家都好
参考:
我国推行对遗体火化的政策,也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地少人多,火化后便于遗体的存放,入土,减少对土地的侵占。
作为一名死刑犯,是对社会公民有危害性的,依法当诛,也应该贯彻这一政策,为此家属是不可能把遗体拿走的,必须进行火化,之后可以把骨灰带走,这也是由于我国的民政丧葬政策所决定的,普通公民尚且如此,作为一名死刑犯及其家属更没有理由把遗体带走!这样相反的操作是触犯法律,相关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当年主席带头在相关的火化政策上支持签字,公职人员尤其起好带头作用,这样这个政策在我国广泛的实行,死刑犯也在其内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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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解答都应当不是全面的!真正全面的解答,应该是中国司法部!相信只有国家司法部的解答才是全面的解答!
参考:
或许你会想到不归还家属尸体,难道是想取走某一个“零件”?
不是的,符合下面三种情况的死刑犯遗体或器官才可以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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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遗体通知书是死刑执行前一日送达给家属的,目的就是让家属准备具体事项,这是谁在胡说?
希望不要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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