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在诉讼时效之内未起诉,超过时效之后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也就是说,法院会给你立案,法官会开庭审理,在对方不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判决原告败诉。
但如果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张多么合情合理,证据多么充分,都不会胜诉的。
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那么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吗?
有人犯罪之后,过个几年司法机关没有追诉的,超过时效就不能追诉了吗?
原则上还真是这样的。
这就是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制度陈兴良在《规范刑法学》中论述: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
在有效期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超过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
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同样是存在追诉时效的。
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原告超过时效只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
但刑事司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追诉权、求刑权、审判权及行刑权一并消灭,不能再对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不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吗?
犯了罪受到惩罚不是天经地义吗?
为什么我们还要规定过了一段时间久可以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呢?
这个原因很多了,理论界对这一个问题也给出很多解释,不过说实话哪一个都不是特别能让人信服,梳理一下给大家看看,有总比没有好吧。
1、从刑罚的目的来说,刑罚是改造犯罪人,令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的。
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之后,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时间已经证明了这个人已经弃恶从善,不会再对社会有任何危害,将其投入监狱恐怕没有好处只有坏处了。
2、从刑罚作用来说,刑罚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作用。
特殊预防是指将犯罪人本人关起来,使他不得继续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的人对社会公众进行警告。
如果一个人好多年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把他关起来起不到特殊预防作用,因为你不关他他也不犯罪;
也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因为过了这么多年,犯罪行为早已被社会遗忘,这个时候刑罚与犯罪难以产生直接相关的联想,按照贝卡里亚的说法,这种情况下刑罚就难以起到什么警告作用了,反倒会引起继承社会秩序的紊乱。
3、从功利角度来说,对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无疑在证据搜集、人员抓捕等等事宜上都会花费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
而且这样的情况下还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得不偿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经过多年的修复之后,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平复,在犯罪之后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逐渐建立、稳固。
在这种情况下,再翻旧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所以说,
说到底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平正义是法律获取其权威性的必备要素,但却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归结为两个词:一要稳定,二要省钱。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以看出,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也是遵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轻罪时效短,重罪时效长。
在这一点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时候曾发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里面对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 的法定最高刑 计算;
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在咱们国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规定的是单一的量刑幅度。
一般都是依据犯罪情节分为多个量刑幅度。
比如最为典型的,故意伤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十年
那么在故意伤害罪中,怎么确定作为追诉期限计算标准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个人将他人打伤,致其轻伤,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对应追诉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五年为追诉期限,超过五年的不应追诉。
同样的道理致人重伤的可能在三到十年量刑,那么追诉期限就是十年。
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会在十年

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但是,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很多是属于重大的犯罪,犯罪手段及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较高,所以对于这类严重性犯罪,刑法也留了口子。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当然,这些追诉期是针对犯罪实施之后,违背公安机关发现。
若是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参考: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犯罪分子犯下罪行后,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被立案调查,那么该段时间经过以后他就可以永远逍遥法外了。
换句话说,如果这段时间经过了,公安机关就失去了追究他的法定权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长,由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予以确定。
具体规则如下: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真实案件。
二十多年前,一名女子回娘家探亲,到家的时候发现家里没人。
她正愁不能进门歇息,突然邻居男子望着她似笑非笑,她也没长心眼就问可不可以去他家里喝口水,顺便歇息歇息。
男子立马把她领进屋里,还没给她水喝就把她给先奸后杀了,然后把尸体埋在了自家院里。
当时路上也没监控,也没证人目击此案。
于是,男子罪行一直没有被发现。
直到二十多年以后,有人意外发现了埋在院里的那具尸体,于是才终于案发。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整个案件都已查清,但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警察也不得不把邻居男子给释放回家了。
从此以后,女子家人就把这个邻居男子视为眼中钉,每次看到他都咬牙切齿、指天骂地、挥舞拳脚,却就是不敢动手打他。
真是一起令人悲伤的案件啊!
参考:
你好,“28年人生错位”事件中的刑事追诉期限的问题,同样引起了广泛的
在法律上,刑事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分别在第87条、88条、89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来解读一下。
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所谓刑事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刑事追诉期的一般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而并不是不问情节都以该罪的最重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来定。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起算和中断的特别规定刑事追诉期限一般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时起算,但也有可能出现期限中断的情形。
所谓期限中断,是指当出现法定事由,追诉期限重新起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关于追诉期限起算和中断有以下特别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律师视角看世界,案件背后析法理。

我们谈论一下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超过了追诉时效,意味着刑罚的消灭。
一、追诉时效有什么作用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为了实现刑法的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的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团结的因素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髙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规定这样的追诉时效期限有两方面依据:一方面,追诉时效的期限长短,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也就是说,社会危害程度低、刑罚轻的,追诉时效期限短;
社会危害程度高、刑罚重的,追诉时效期限长。
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计到行为人犯罪后逃避的时间,使得犯罪人利用追诉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当小。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使诉讼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1在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或人民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中断指的是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事由,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重新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说明其没有悔改,前罪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所以需要从后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
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没有归案的属于潜逃,没有追诉期限限制,案件要一追到底。
依据【九七年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一,法定最高刑期不满五年的案件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期不满十年的案件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
四,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死刑的案件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五,经过二十年以后还认为必须追诉的案情报最高检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追诉期间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

参考: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犯罪一般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是一个档次,七年到十年是一个档子,十年
这里说的是没被发现,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只是没有发现犯罪线索,不属于不追诉的范围,不论多久,一旦被发现,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
除杀人犯外一般是二十年。

参考:
抛开罪名本身谈追诉时效,就变成了5年、15年、20年这样的生搬硬套,不容易理解,还是以诈骗罪来举例说明追诉时效问题吧。
1.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
2.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的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这里所说的“法定最高刑”,并不是指诈骗罪罪名的最高刑期(无期徒刑)。
而是根据当事人涉案的罪名、性质和情节,所对应的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期。
所以对于诈骗罪而言: 1.“数额较大”应当判3年以下的,追诉实效为5年。
2.“数额巨大”应当在3-10年量刑的,追诉实效为10年。
3.“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10年

参考: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限期限。
犯罪分子的罪行已经超过了刑法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参考:
我国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根据该罪可能判处的刑罚时间长短而定。
可能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可能判处五年到十年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可能判处十年到十五年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二十年
同时,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又有特别时效制度。
一是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不管过了多少年,都可追诉。
二是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的,自新罪之日重新起算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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