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时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为何不能“离柜概不负责”

别问那么多为什么,因为银行处于强势地位,个人出于弱势地位,胳膊扭不过大腿。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一种无效的告示我们都知道“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客户对于银行这种霸王行为很不满,但是却奈何不了银行,随叫银行出于强势地位呢。
银行这种“离柜概不负责”的行为属于一种格式合同,这种合同有称为标准合同,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但是银行却反过来使用,不仅没有保护弱者的利益,反到保护起了银行自身的利益,银行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然而银行在实际办理业务的时候只挂一个牌子,并没有起到提示的作用。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银行想通过“离柜概不负责”免除责任没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银行这种“离柜概不负责”的完全就是银行用来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但是这种格式合同是无效的。
不过目前很多银行都不再挂出这种告示了。
储户多拿钱为什么不能“离柜概不负责”?
可能是大家都受够了银行的霸王条款,所以在银行多给钱,或者ATM多取钱之后,很多人也想利用“离柜概不负责”的理由来拒绝退还多拿的钱。
但事实证明,所有多拿了银行钱的人到最后都乖乖把钱退给了银行。
那储户为何不能“离柜概不负责”呢?
原因很简单,因为那是不当得利!别问为什么,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即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过我觉得如果真的多拿了银行的钱,大家也可以来一次“离柜概不负责”,钱可以退给银行,但是请银行在工作日早上9点到下午5点之间自己上门钱来取钱,而且需要提前预约,同时请支付一定的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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