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给别人担保被纳入老赖名单,正在履行还款,
感谢邀请。根据提问人的描述,现在提取出几个核心词:”公职人员“、”老赖“、”正在履行“。一、何为老赖?目前,社会上对”老赖“的理解,通常是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根据提问人陈述其”正在履行还款“,由此可以判断得出,提问人曾涉诉,经法院审理已形成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因提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提问人正在履行的是和解协议的还款,那就不符合法定情形。提问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但实务中这种情形比较少见。二、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如果仍在履行还款义务,且尚未完成时,暂不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直至提问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另外,根据如下法律依据,即使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提问人的不良征信记录将会被保存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第三款,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四款,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以上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