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并非恶意逾期,如果说已经通知被立案,还有和银行商量的可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可不是自己说了算,除非遭遇不可抗因素。最高检、最高法关于信用卡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中,凡是透支金额超过5万,经发卡行催收两次,超过3个月仍然拒不归还的,都认定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虽然被通知立案,但对于透支5万(含)以下,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诉讼立案。对于这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般在开庭审理之前都有民事调解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被告是可以就债务纠纷进行协商调解的,达成调解一致的,银行可以撤诉。不能调解成功的,法律程序继续,通过开庭审理,直到终审判决,最后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还款义务。同时,按照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认欠款金额超过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有还款意愿的,发卡行可以和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但这种协商只能理解为是银行的权利,绝不是义务,即是说是否协商成功,没有强制性规定。而是需要看银行的要求,以及还款人的还款诚意和具体偿还计划。至于透支本金超过5万的,既然已经被刑事立案,肯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具体说除具备以上几个构成恶意透支要件外,几乎都与持卡人态度或情节有关。比如拒接电话,或隐匿躲避,拒不归还欠款,数额较大情节比较严重的。这种情况下,银行几乎不会给商量余地,除非在开庭审理之前,或一审判决之前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可以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立了刑事案件,就属于犯罪行为,岂能商量还多还少?在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案件是不可撤诉的,作为受害人银行最多只能补充诉讼,或通过谅解被告达到从轻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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