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能否更合理约谈债务人合理规划还款,取消老赖称呼和限高

限制有钱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人高消费是正确的。
但限制与企业债务无担保关系的法人代表乘坐高铁二等飞机经济仓等普通交通工具将无益于负债企业偿还债务及有悖于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人代表基本都是社会精英。
创立经营企业有成功的,但也有失败的。
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其法人代表被限制乘坐高铁二等飞机经济仓交通工具出行的法条。
公司法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与法人代表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法人。
如果银行发生债务危机,法律规定最高赔付万超出不理,法人代表不限高,符合公司法规定。
而经营产品的公司则要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资产来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因公司的债务被限制个人乘坐高铁二等飞机经济舱与公司债无法律关系的个人民事权利。
如果公司经营失败了,除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外,法人代表依公司法虽不会承担债务,但为此限制法人代表乘坐高铁二等飞机经济仓等涉及个人民事权利与法无据,会对创业者个人造成因债返贫难以履行债务,也有饽于公司法规定。
国家建设高铁的初衷是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并不是为有钱人提供的奢侈性高消费。
因此应该鉴定飞机经济仓与高铁二等座是否属于高消费的奢饰品还是出行工具?是否与国家建设高铁的初衷相悖。
否则就限制了这些被限高公民或法人的还债能力。
尤其是法人限制高铁二等飞机经济仓,将极大的影响法人企业复苏,这对债务人也是不利的。
高消费是相对普通消费而言;高铁商务座相对二等座飞机头等仓相对经济仓是相对高消费,而高铁二等座与飞机经济仓是当事人为实现达到目的地的普通交通消费,如果当事人此时为了同样的交通目的,选择上等座席,则涉嫌高消费。
连高铁的二等飞机的经济仓都纳入高消费,其报复惩罚性的因素占主要成分,将限制下来的交通消费用于还债,则是一种不恰当的说辞。
这将使这部分因债返贫的人不会因为司法惩戒而履行债务,反而会增加失落感痛苦感危险感。
将起不到敦促企业法人企业及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做扭亏努力履行法律义务,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此事已涉及余万当事人,而且还在不停的增加,必将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如果解除了对这些人交通限高促以复苏履债的过程中,发现其外的高消费,则以拒执罪严惩不迟。
希望法院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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